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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怎么定罪?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会从重处罚吗?

大律师网 2020-03-1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之际正值新春佳节之时,各地公司、工厂都已经停工停业,导致武汉疫情形势严峻之时,医疗物资也纷纷告急,而全国各地的民众都利用自己手头上的人脉资源收集医疗物资捐赠给一线,而没有物资渠道的民众也慨慷解囊捐赠款项,助力武汉抗击疫情,但是捐赠物资因为武汉红十字闹出“口罩捐给莆田系”、“鄂A0260W公车给领导拿口罩”等迷惑操作引发民众强烈愤慨与不满,捐赠物资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而不是“暗箱交易”。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带来“疫情挪用捐赠物资”的相关内容,那么,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怎么定罪?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怎么处罚?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会从重处罚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怎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间挪用捐赠物资会从重处罚吗?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违反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和行政处罚时予从重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均给社会管理、经济秩序、司法、执法活动造成较大的损害,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对行为人处以较重的处罚,才能符合处罚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做到“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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