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或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国家立法强制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实行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发放工伤待遇,保障其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一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内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对于拒不赔付的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或者诉讼裁判生效之后,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相关的工伤费用。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1、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根据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天20元,另外,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以外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基金支付,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凭票报销。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大部分是外伤,为了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符合规定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人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到市工伤认定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