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证金在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时可以动用,除此之外不得动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动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交易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