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月766元(919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
农村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42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申请条件:
1.月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
2.住房面积小于人均15平米。
3.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下称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5.家庭成员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6.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其它证明在校资料。
7.区级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公示无异议填写申请审批表,村居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5.无异议的,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区社发局审议。
6.审批结束后,审批结果反馈到村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
7.公示无异议的享受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