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这个员工实行的是固定工资制,可能没有什么争议。
如果是实行计件、基本工资加提成或与绩效、业绩有关的工资制度时,有人认为未提供劳动,没有相应业绩,所以应该只发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的规定,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发生工伤前尚未满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较为合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较为合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有人认为反正最终要与劳动者计算工伤待遇,等最后赔偿时再一并支付。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如果没有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