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针对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通奸的,一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行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定义务。其依据是:(1)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此处用语是“应当”而非“必须”,所以不属于法定义务。(2)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是说,夫妻一方仅仅是因为另一方违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诚义务而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所以,夫妻之忠诚义务不属于法定义务,否则,为什么法院会不予受理呢。
上述依据其实并不正确。
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十分清楚,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应当”一词是标准的法律措辞,“必须”才是不恰当的用法。法律乃是规定人们应当怎样、可以怎样亦或不应当怎样的行为规范,因而,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应该做的毫无疑问属于法定义务亦或责任的范畴。法律并没有强迫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如果有的话,那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了。所以,规定人们必须怎样或者必须不怎样,才是不恰当的说法。
法院不受理单纯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诉求,不等于说忠诚义务就不是法定义务。不论司法解释做出此项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如果,只要违背忠诚义务,法院就要受理一方之诉求。那么,法院就会陷入千百万个家庭的内部纠纷而无法自拔。所以,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法院受理单纯的违背忠诚义务之纠纷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从道理上讲,即便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但此种违背尚不足以导致婚姻破裂,就应交由当事方自行修复解决,法院介入其中其实并不恰当。当对忠诚义务的违背造成婚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之诉时,法院不但要予以受理,而且在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方面要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补偿(也就是对过错方予以惩罚),所以,法院并不是不受理有关忠诚义务之违背的诉请,而是限定了其受理的范围。
如果婚姻仅仅建筑于两情相悦亦或两性相吸,而不受忠诚义务之刚性约束,那么,婚姻这一法定形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没有必要制定婚姻法。人们完全可以同居、恋爱、约会亦或其他形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需求,没必要结为夫妻。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定地位,却不把婚姻的基石——忠诚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是无法讲得通的。但问题是:婚姻法第四条其实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是说,夫妻忠诚义务乃是法定义务
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 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万元。
六、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