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在定点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同时,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伤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36、33、24、21、18、1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4、21、15、12、9、6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护理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特别提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支付前提。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外,其它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待遇
1、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山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工伤职工需配置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住院期间陪护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5、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