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内蒙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人•月。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依据户口性质申请城镇或农村低保。
根据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申请低保流程图
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因病致贫提供诊断书;4、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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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旗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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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当地旗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本人或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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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市区民政局审批
旗市区民政局对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低保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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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旗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将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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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中心将已批人员录入低保系统发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