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康复性治疗费用、转外地治疗的工伤交通费、工伤住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2)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所设立的储备金,是为了防范统筹地区重大事故发生后,基金大规模支出的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度,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这一原则,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与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持平。但在实际中,会有不测的重大事故发生,为避免出现重大事故突发时,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的储备金制度。这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可以较好地分散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