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
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是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的财产,那么在进入新的婚姻关系时就作为婚前财产而成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了,不自然而然地因为“复婚”发生转化,弥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需要相应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详细的约定,在婚内财产协议当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等。
离婚后在原婚姻关系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权利外观应当是表现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入新的婚姻关系时,就作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入婚姻,如果不发生婚内赠与或者其他约定等,那么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就复婚后的人身关系来看,复婚后似乎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但也并不意味着其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完全恢复到离婚之前的状态,而是两个人进入了一个新的婚姻关系,这个婚姻关系是基于新的结婚登记而存在的,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由于离婚登记消灭了。
而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依旧是同样两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消灭的法律基础是婚姻关系,而不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再在另一个婚姻关系中存续。
未分割的财产在进入新的婚姻关系后依旧是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即使并未发生事实上的分割,也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了不同的财产权利,因此无法再在复婚之后自动重新变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复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手续只有些许差别: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