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功能与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者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一个商标一般会和某些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但商标的表现形式则丰富的多。
第三、专用权不同。商号权比起商标权要更简单。商号权只需要按照要求申请企业名称后,即可取得。然而商标从提交申请到注册才能拿到商标权,一般需要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
第四、范围不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需要续展,理论上可以无限持有下去。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等行政区域,并且没有续展的说法,只要主体存在,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
第五、保护的程度不同。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商号其实一般是指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经过注册登记的,就具有商号权,只要企业没有注销的,商号是一直受法律保护的。
(一)知识产权说。
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人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而不应作为人身权规定于民法人身权部分。
(二)财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号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被认为是人格权。因为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三)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认为商主体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其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表现是商号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四)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主体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根据该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