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首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宪法的尊严。其次,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二十八周岁。第三,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或者偏私,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四,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在身体情况方面,能够满足正常参加审判的要求。最后,在学历要求上,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从权利角度看,人民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事务的权利源自宪法,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直接参与司法事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国家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从义务角度看,公民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参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民放弃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惩戒。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规定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案件合议时,依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前提,包括安全保障、经费保障、职业技能保障、单位保障等多方面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