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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通辽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20年根据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提高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提升至738元/月和5777元/年,较2019年度分别提高28元/月和327元/年,持有通辽市户籍、家庭收入及财产通过审核就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通辽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通辽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通辽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通辽申请低保程序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通辽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通辽市民政局2020年10月28日发布的文章《通辽市民政局全力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

  二是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

  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738元/月和5777元/年,较上年度分别提高28元/月和327元/年;补助水平分别达到540元/月和3600元/年,较上年度分别提高20元/月和2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700元/月和1200元/月,均较上年度提高100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2000元/年和7500元/年,较上年度分别提高1000元/年和400元/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维持2019年的13000元和5000元水平。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一、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上年度的680元/人/月调整到720元/人/月;霍林郭勒市由上年度710元/人/月调整到750元/人/月;开鲁县、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扎鲁特旗由上年度的650元/人/月调整到690元/人/月。

  (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开鲁县、扎鲁特旗由上年度的5300元/人/年调整到5600元/人/年;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由上年度的5000元/人/年调整到53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1. 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1)全市农村牧区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上年度的6700元/人/年统一调整为7100元/人/年;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上年度的10000元/人/年统一调整为11000元/人/年。

  (2)全市城市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上年度的100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上年度的150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1600元/人/月。

  2. 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由105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1084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由409元/人/月统一提高到417元/人/月。

  以上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辽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根据《通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全面取消原有的农村牧区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新迁入我市并取得户籍的外地居民以及各旗县(市、区)之间户籍迁移居民的低保申请对象户籍年限限制。即凡持有我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不再受户籍年限限制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只要申请对象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均要将其按要求按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根据《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通辽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城乡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农转非”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持有城镇居住地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新迁入我市的外籍人口,以及各旗县市区之间户籍迁移的人口,在取得居住地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居民,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按照《通辽市人户分离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通民社救〔2014〕84号)文件规定办理。申请城乡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具体标准直接到通辽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相应的文件,有详细罗列条件具体标准。

通辽申请低保程序有哪些?

  根据《通辽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后,经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保障金额、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利和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书和承诺书,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申报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审核程序: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财产情况等。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时人员应不少于2人。在入户调查时应同时做好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保障备案工作,并对备案户进行重点核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参加,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宣讲当地低保政策;2.介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调查情况;3.按户逐项评议,内容包括: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4.做出评议结论;5.所有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属实。评议结束后,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 (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新调查核实确认。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审批程序: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做好相关存档备案工作。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必要时,在低保审批中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公示程序: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审核上报当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前公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审批公示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与此同时,要做好网络滚动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建立异议复核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众查询。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提出异议的,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合理解释。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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