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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锦州低保户申请条件?

大律师网 2020-11-11    100人已阅读
导读:锦州市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2019年665元提升至至69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019年的5040元提升至5352元/年,申请锦州低保要符合三大条件,首先需要持有锦州市当地的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共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规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锦州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锦州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锦州低保户申请条件?锦州低保怎么申请办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锦州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

  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低保标准是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65元;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5040元。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9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52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69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60元。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08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29元。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58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5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465元。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9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352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69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6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08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29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58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5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4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锦州低保户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2020年8月12日发布施行的《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第六条 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政府规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第七条 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以下简称“单人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锦州市政府规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员。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标准5倍,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标准3倍,且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不再重新认定。

  重病患者是指经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确诊的46种重大疾病人员,下同。

  46种重大疾病包括:01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02 尘肺03 先天性心脏病04 急性心肌梗塞05 风湿性心脏病06 心肌病07 肝硬化08 肾炎09 肾病综合症10 终末期肾病11 脑血管病12 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13 帕金森病14 糖尿病15 儿童苯丙酮尿症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系统性红斑狼疮18 关节病(髋、膝)19 强制性脊柱炎20白血病21血友病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先天性唇腭裂25青光眼26神经系统肿瘤27食道癌28肺癌29胃癌30肝癌31胰腺癌32结直肠癌33宫颈癌34卵巢癌35乳腺癌36甲状腺癌37淋巴瘤38膀胱癌39肾癌40重性精神疾病41肺结核病42艾滋病43肝炎44包虫病45血吸虫病46甲亢

  重残人员是指经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下同。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锦州低保怎么申请办理?

  根据2020年8月12日发布施行的《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办程序。

  (一)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程序执行。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二)申请。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同时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3.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单;

  4.残疾人应提供当地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6.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和报销凭证。其中,患重特大疾病患者、长期慢性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偏远地区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处方单和在专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特定药品的费用清单;

  7.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证明材料;

  8.依据家庭不同情况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结果无争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六)审核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七)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交的信息核对报告,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疑问的、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八)审核确认与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拟发放保障金额(低收入家庭按规定可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等,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批准给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并发放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并对拟审核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名单重新公示。

  对不予审核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包括动态管理停止保障家庭),应当以审核确认机关名义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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