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7%,由每人每月61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9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6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月38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9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标准提高20%,即五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标准提高到791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标准提高到703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标准提高到503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7%,由每人每月80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9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月7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4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1.82%,由每人每年638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139元;农村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5%,由每人每年6799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139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2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74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64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精简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养育金、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辽阳市低保申请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根据《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
第八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市)区低保边缘的家庭,且低于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上浮150%的贫困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
(三)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
根据《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条 低保一般按户申办,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
第六条 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七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将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地可探索将低保分类施保前移至低保审批前,在审核审批低保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先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再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核定。
第九条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辽阳市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申办低保。
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
辽阳市低保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2.核对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3.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审批意见。
6、公示。低保申请审核审批部门对入户审查结果公示,审批完毕公示和长期公示。
《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辽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 申办低保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执行。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5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