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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20-11-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为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直接参与项目股权投资。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专项子基金,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工业、现代服务业、旅游、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产业,聚焦支持本市新兴产业的扶持培育、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运营管理;

  (三)协调建设项目储备库;

  (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责任,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绩效考核工作。各区(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基金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一)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按照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要求选择专项子基金管理人,与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

  (三)履行专项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对专项子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积极对接各区(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提供服务;

  (五)每半年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并于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执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各专项子基金中引入的社会资本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基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指定或公开征集方式选择专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一条 专项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同步到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二条 专项子基金投资运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乌鲁木齐市;

  (二)专项子基金投资乌鲁木齐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子基金总额的70%。基金管理人为乌鲁木齐市法人单位的,投资乌鲁木齐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子基金总额的50%;

  (三)专项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子基金总额的20%。确需超过该投资规模时,需经专项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

  (四)专项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该投资期限的,需经专项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但总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

  (一)专项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专项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专项子基金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违规行为,但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实现产业引导工作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适当让利措施,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类金融等投资业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各专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专项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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