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降尘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大于 10 微米的固体颗粒物,它反映了颗粒物的自然沉降量,一般用每月沉降于单位面积上颗粒物的重量表示,(吨/平方公里·月)。
第三条 降尘考核标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 降尘考核依据各地区设置的降尘监测点的月数据为标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25日对市四区、开发区大气降尘监测数据进行汇总,依据监测结果对各地区降尘量进行排名考核。
第六条 对于三个月连续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连续五个月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地区及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七条 当月连续发生五次以上沙尘天气后,如果监测结果超过控制指标的,当月只排名不进行考核,沙尘天数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定的天数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