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帮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帮助的行为。资助,是指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是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或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客观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