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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淮南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大律师网 2020-11-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安徽省淮南市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凤台县和市辖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升至642元/月/人,寿县城乡低保标准提升至600元/月/人,以上标准皆由7月1日起施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淮南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淮南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淮南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淮南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淮南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凤台县和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42元/人。

  寿县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尽快制定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凤台县和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200元/人。

  2.凤台县和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10000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72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提高到8400元/人。

  寿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2020年7月12日

  根据《寿县城乡低保资金补助标准》

  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由56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50元。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月增40元;二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30元,月增30元;三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250元提高到280元,月增30元。

淮南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根据《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19〕120号)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申请农村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家庭收入及其财产时,根据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的;

  5.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连续6个月月均支出高于正常支出的;

  6.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8.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0.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5.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16.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十三条 对生活困难、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残疾证、三级精神残疾证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对符合《淮南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淮民〔2017〕57号)规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纳入低保。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应按户纳入低保,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可按人纳入低保。

淮南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根据《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19〕120号)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籍登记条件,应将户籍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在同一县(区)内不同乡镇(街道),且在实际居住地稳定居住的人户分离家庭,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内的人户分离家庭,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并向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规范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张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张贴《审批公示单》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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