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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20-11-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新建、改造、运行维护、水质检测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二次供水改造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批实施”的原则;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加强市政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采用先进制水工艺和管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服务标准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或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并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书面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包括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防污染设施等。供水企业应予配合,并做好用水报装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在不影响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居民小区地势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后采用最优供水方式。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二次供水设施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

  (三)泵房有独立的用电、用水计量装置,并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五)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六)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本市二次供水技术导则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新(改、扩)建城镇居民住宅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按二次供水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步审查二次供水设施,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统筹,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产权人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向所属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街道(乡镇)负责组织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和技术导则等,对申请移交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街道(乡镇)评估情况,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计划,负责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助。对居民反映供水水压不足或处于无人维护管理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优先纳入设施改造移交计划。

  市级财政对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按区级财政投入的50%给予奖补;对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按区级财政投入的20%给予奖补。

  第十六条 城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总投资。

  已纳入片区开发或拆迁计划的小区,在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前提下,暂缓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采用财政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上限价。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并征求供水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供水企业参加。

  竣工验收时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文件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并会同供水企业进行现场调试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

  供水企业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供水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手册等设施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负责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含维修)和管理费用纳入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运营管理方面成本变动情况对供水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并且供水企业未实行计量到户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其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设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和产权人(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标准,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每月水质检测结果,组织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工作,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经体检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原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义务为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供水企业处理涉及二次供水服务管理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等工作,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

  属地街道(乡镇)、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影响并查明原因,及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如需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须同供水企业做好对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或者违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占用或者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二)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埋设线杆,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活动;

  (四)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二次供水设施;

  (五)擅自启闭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二次供水设施连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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