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5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462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2020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845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4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2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55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5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9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6月1日开始执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9日
根据《普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 持有本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困难群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家庭。
(三)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者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家庭。
(四)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家庭。
(五)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主要包括:
(一)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兄弟姐妹;
(三)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赌博、吸毒、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六)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并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
(七)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九)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十)家庭超标准建房和拥有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的;
(十一)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根据《普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原则审批,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贫困家庭按照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或村民小组提名材料),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部门出具)。
4.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材料。
5.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审核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转告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举报电话五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