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一)虚开帐户,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物品。犯罪行为人先用伪造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存入少量现金,购买转帐支票,然后到商店购物,要求用转帐支票进行结算,实际上购买商品价款远远大于犯罪行为人存入银行的现金数额。此类诈骗手法,犯罪行为人主要针对的是对转帐支票业务使用不熟悉的小商店主,利用对方缺乏使用转帐支票的基本常识,在星期五下午银行即将下班时,或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不办理转帐业务)购买商品,星期一店主到银行进帐发现受骗时,犯罪行为人已从容逃匿。
(二)伪造票据进行易货诈骗。犯罪行为人利用一些商业主或业务员急于推销商品,防范意识弱化心理,先用真实的票据同受害人进行小额商品交易,以取得信任,最后用伪造的票据进行交易,骗取大量货物。
(三)伪造票据直接针对银行进行诈骗。犯罪行为人利用某些银行管理松懈、业务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的漏洞,先在受骗单位进行消费,骗取该单位的财务印章、出纳印章等资料,后伪造证件到银行开户存入小额现金骗领转账支票或购买现金支票,随后犯罪行为人套用受骗单位公章、出纳印章并填写较大金额,从而伪造出票人为受骗单位的大额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