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1970年12月22日生,住××县××镇××村。
被申请人:孟××,男,××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
请求事项和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县××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中,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孟××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的妻子,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现申请孟××回避,请贵院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签名)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