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虽然都是属于双方自愿无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很多不同,主要包括:
一是慈善捐赠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将慈善捐赠的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民事赠与不受该目的和用途的限制。
二是慈善捐赠中往往受益人和受赠人是分开的;民事赠与中受赠人和受益人往往为同一人。
三是慈善捐赠合同争议应当优先适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一般法的规定;民事赠与合同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四是通常情况下慈善捐赠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形外,慈善捐赠的捐赠人对于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以及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捐赠,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五是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和受赠人一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民事赠与中赠与人和受赠人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但法律也规定有例外情形。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也就是说,捐赠人要免于履行捐赠义务,不但确实存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且还需要履行特定程序,包括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让民政部门及社会对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况予以监管。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是不可以撤销的。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