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体现为:
(1)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5)依法执行回转债务人的财产;
(6)为债务人追收的财产;
(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所返还的财产等。
司法实务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包括: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面对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可以:
1、提起撤销权之诉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3、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4、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