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的轻重要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该轻的轻,该重的重,以达到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目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比较大的,应当依法严惩。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所谓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先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当,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对上述情形,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更重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谓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有揭发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等情况。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都有从宽处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既给了违法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也有利于打击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