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还处于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法律规定不处罚,并不等于放任不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同时规定,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以及其权利义务,《民法典》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理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从轻处罚”的含义,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节,先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然后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甚至最轻的处罚。
三是,“减轻处罚”的含义,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节,先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然后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