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于这里的非因本人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上述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而言,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无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劳动者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根据各地区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是由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设。例如,《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首先,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只有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与失业前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直接相关,且无论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失业几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都应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最后,即使尚在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