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 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2) 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1) 被告的举证期限为: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的举证期限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因为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时,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帮助调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取证据。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
(1) 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査。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决定调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并且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另外,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