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
(二)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费用。
后一个条件,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都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给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了。
(一)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相关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相关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向被请求人(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由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或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