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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二级标准是怎样?工伤伤残二级残后有哪些补偿内容?

大律师网 2021-03-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伤残根据标准可以分为一到十级,最为严重的是一级,最轻微的为十级,一般是根据器官功能障碍情况和生活自理障碍情况划分,二级工伤伤残也是非常严重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伤残二级”的相关内容,那么,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几级?工伤伤残二级标准是怎样?工伤伤残二级残后有哪些补偿内容?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几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伤残二级标准是怎样?

  根据现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5.2 二级

  5.2.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 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 双膝以上缺失;

  12)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 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 肝血管肉瘤;

  37)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 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工伤伤残二级残后有哪些补偿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二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构成二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至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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