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书、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单、考勤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事故情况说明(本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及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考勤表、工作时间表、职工上下班路线图;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及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派遣、借调双方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7.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3.告知举证、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告知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如下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