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有这样一些规定: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综上可知,在不同的国家,关于邻接权的规定是不同的,在我国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同时还有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等等。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的客体不同。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4、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5、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