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工资的发放办法:如果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按劳动者的原工资水平来发;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付出了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来法;如果未付出劳动的,则发适当的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在正常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现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系因延长假期无法复工导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虽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正式复工的企业,实际上是应该按时发工资的。但部分复工的企业,受到疫情的影响,经营还是非常的困难,所以,企业能不能按时发工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家没办法通过法律制度对这个问题强制性的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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