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者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受抚养,及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虽未成年,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未受继父或继母抚养。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2、共同生活并受抚养,这种情况下,双方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在没有遗嘱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的情况下,继子女和其他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故此,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要承担抚养义务。但如果生父和继母或继父和生母离婚时,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不再有抚养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存在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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