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办是属于基层法院管理的群众组织,全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主管部门是司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收费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规定,依法设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成年公民为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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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