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具体要看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要采取合法的途径收集视听资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视听资料一般是属于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2.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为了确保审查判断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审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搜集是否依法进行。
(2)审查视听资料中的声音、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事实,有无伪造、夸大或篡改。
(3)审查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看所记录的信息、反映的事件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剪辑痕迹。
(4)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并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在威胁、欺骗、或者引诱下录制的。
(6)审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完好,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录、反映的信息真伪的鉴别,通常仅凭人的感官分析是难以达到的,对视听资料的鉴别,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因此,可委托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的技术设备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鉴定手段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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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