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拆除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拆除房屋需要资质吗?

大律师网 2022-04-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对房屋征收拆迁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拆迁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呢?拆除房屋需要资质吗?房屋拆迁需要提供什么手续?针对这些问题将由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拆除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便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

  2、强制拆除房屋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欲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若没有法院作出的裁决便实施拆除行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的应对措施

  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首先要保护好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人身及财产保护。另外,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可以向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处理。最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来维权。

  拆除房屋需要资质吗?

  1、新项目开发,由专业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对项目区域进行拆迁时,拆迁公司是需要资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房屋拆迁公司经营前应申请专业资质。

  2、旧房改造翻新,拆除旧屋工程是否需要专业资质。这个要分情况。如果是城市老旧公房改造,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主持改造工程的,应该请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拆除和重建。拆迁和施工单位都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私房自行拆改的,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农民自建房拆盖翻修的。这类工程大多不会找专业施工队来进行,往往是房主自己找人拆旧盖新。私人性质的工程当然不可能具备专业资质,而国家对私人自行盖房的管理还处于法律空白区域,没有明确的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房屋拆迁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房屋征收拆迁的手续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出的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随时在大律师网进行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详情。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