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承诺生效要件为:
1、要约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希望与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人愿意受到要约约束;
4、向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生效条件: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期内送达要约人;要约没有实质性变更。要约是希望与别人签订合同的意,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2、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客观后果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特别是预期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很少,甚至为零,对这种违约行为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3、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希望对方能按约履行合同,使其从中得到预期的效益,同时双方也都表明,一旦违约愿意受到惩罚,包括弥补对方的损失,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均有过磋商,即使未言明,也是心照不宣的,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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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