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羁押场所。它们的羁押对象、羁押期间、会见权与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对于拘留所而言,要求更严格、更规范,这是由它们所羁押的对象的违法程度不同所决定的。
1、关于羁押的对象。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关于羁押期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时间是37天。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快则三个多月,慢则一年半载,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定。拘留所羁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具体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判定天数。
3、关于会见权。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4、关于不得羁押的对象。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7天(共1个月07天)。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1个半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次(共9个半月07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共12个半月07天)。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1个月(共16个半月07天)。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共17个半月07天)。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1年半左右。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看守所可以进行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已经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节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机关同意进行探视,但是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小时以内,每月只能探视一次。对于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嫌疑罪犯,只有委托律师可以见面,其余人不允许进行探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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