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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2-04-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缔约过失致责任的相关信息吧。

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大家通过大律师网小编的整理,可以详细的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信息,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编辑: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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