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准夫妻双方为了婚姻之后的平等往往都会签订一系列的婚前婚内协议,其中有很多夫妻都会签订《婚内忠诚协议》。那么婚内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关于婚内协议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2、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3、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5、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有:1、书面证据如:频繁来往的短信、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2、在不侵犯对方隐私权下所拍摄或收集且能够证明出轨的亲密照片、录像、录音等;3、出轨方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5、其他能够证明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内协议相关问题的详细解释,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我们的律师将会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