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在委托合同、行级合同中,既可以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字,亦可由委托人直接签字。为避免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即使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签字,以自己名义或者被代理人名义,最终都应由被代理人签字确认,除非事先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关键之处在于受托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或者以自己名义活动实现委托目的,都应当如实履行委托职责,否则,不适当地,或多或少地违反委托协议的行为,只要委托人不予确认,该行为将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甚至会发生无效后果。
被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负法律责任:
1、被委托人越权代理造成善意相对人损失的;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被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被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被委托人违约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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