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其中:
1、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3、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
4、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对其概念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是一样可以取保候审的,换句话讲,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取保候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过失犯罪一般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此时才被定为犯罪,主观上犯罪人是不愿意犯罪结果发生的,由于危害性比较大,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三)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过失犯罪最明显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能构成过失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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