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且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的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出庭时,只能如实阐述了解的客观事实,不得发表捏造的言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我国,证人没有年龄限制。只要证人的年龄、智力和认识水平能支持他的证言内容就可以。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因此,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的以外,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都可以作为证人,包括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否会转为嫌疑人,要由证据证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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