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会经常遇到,也有很多的个人或单位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此类犯罪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可以有多个公安机关管辖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由于这类犯罪的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地方,那么就会有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此时就由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也就是说可以多地立案,但不管有几个有管辖权的机关,最终只能由一个公安机关管辖。
最后,建议大家存款还是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贪图高额的非法利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具备哪些条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什么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几方面。只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人数的规定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建议大家存款还是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贪图高额的非法利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只要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十五年内报案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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