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2-07-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务关系是常见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出现劳务纠纷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适用民法典等的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以下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由用工一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具体怎样赔偿,依据受伤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劳务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劳务关系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活劳动,是一种劳务行为。

  4、原则上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劳务的需求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根据提供劳务内容的不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务的需求者对劳务的提供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编辑:小刘)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