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吸毒是该罪名中的选择罪名。教唆他人吸毒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驯、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主观是明知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只要存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相关条例,将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不存在判刑的问题。虽然聚众吸毒不构成犯罪,也极其容易导致容留吸毒的情况出现。作为公民即不应该吸毒,也不应该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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