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
6、其他情形。
一般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费用都由公安机关承担。因为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的是鉴定意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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