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高考的学生来说,不论是自己作弊还是帮助别人作弊,甚至替考等,都属于作弊的行为。这种作弊的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要结合案件的情节程度来决定。如果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将会被暂停参加高考1到3年,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则会在暂停高考的基础上,同时暂停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如果是学生自己的个人档案是会记录的,并且所有的考试成绩都会取消。如果是个人的案底,具体要看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如若属于犯罪行为,就会留下案底,反之,就不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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